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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促调解 能动履职解纠纷
孙永德 王欣婷
日期:2024年07月24日 来源:

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审理韩某与王某、崔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办案法官在吃透案情基础上,将案外人合理追加为本案被告,并通过法庭调解,圆满结案,收获了各方当事人的认可和满意。

2021年6月,原告韩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被告王某、崔某之子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所有权人系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某系该公司员工,该车辆投保了三者安全统筹。事故发生后,韩某垫付给王某、崔某丧葬费40000元。后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某建筑公司与安全统筹公司共同赔偿王某、崔某死亡赔偿金等75万余元。韩某认为,在山东某建筑公司与安全统筹公司偿还上述款项后,王某、崔某应将先行垫付的丧葬费4万元返还。双方就返还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韩某将王某、崔某诉至德惠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向本院提供了王某与山东某建筑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其中约定山东某建筑公司共支付给王某、崔某共计72万余元(含韩某已经支付的4万元),由山东某建筑公司将4万元给付韩某,若韩某未收到该4万元而起诉王某、崔某,则山东某建筑公司承担王某、崔某的损失。

为进一了解案情情况,彻底解决纠纷,办案法官孙永德与山东某建筑公司进行联系,经了解,山东某建筑公司与韩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由山东桓台县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其中的4万元在调解中已经口头协商一并处理。但是调解书及调解笔录中没有对该笔款项进行阐明。至此,该案案情情况越发清晰,形成了一种三角债的关系,如果本案判令王某、崔某给付韩某案涉款项,则王某、崔某需去起诉山东某建筑公司,山东某建筑公司事后还需向韩某追偿。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办案法官决定追加山东某建筑公司作为该案被告参加诉讼。

在第二次开庭前,孙永德先分别与三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进一步开展调解。沟通过程中,发现该案目前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山东某建筑公司与韩某就赔偿款项金额存在较大差距。双方各执一词,均不肯让步。

虽然出师不利,但是结合自己的调解经验,办案法官认为该案还是有很大调解结案的可能,没必要再牵扯各方当事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孙永德单独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时,看到山东某建筑公司代理人态度诚恳且愿承担责任,双方仅就赔偿数额存在分歧,一面劝说韩某适当降低赔偿额,一面劝说代理人换位思考积极予以赔偿,努力从中协调引导双方达成一致。最终,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山东某建筑公司同意返还给韩某25000元。韩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圆满结案。

接下来,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将继续本着“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强化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提高调解率、判决自动履行率,全力推动德惠市人民法院审判质效高质量发展及德惠经济高效率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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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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