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在审理一件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庭审中,发现案外人黄某林冒充其弟弟黄某某参加诉讼,法官当庭对其训诫,并给予罚款处理。 黄某林与黄某某是亲兄弟俩,2023年8月黄某某将两辆汽车借给哥哥黄某林使用,后哥哥黄某林又将两辆车租借给朋友刘某使用,刘某不慎将两辆车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弟弟黄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车辆的维修和租赁费用。开庭当日,哥哥黄某林来参加庭审,庭审过程中哥哥黄某林自称自己是黄某某,而被告刘某某也没有提出异议,后经过书记员与安检人员核实,发现来参加庭审的是原告的哥哥黄某林。 黄某林冒充其弟弟原告黄某某参加诉讼,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理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林予以罚款处理,鉴于黄某林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真诚悔过,态度较好,决定从轻处罚给予训诫罚款处理。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中的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良、诚实的态度,讲究信誉、恪守信用、行为合法。然而,审判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却隐瞒事实,甚至恶意虚构,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对此种行为依法应予以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