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小美曾在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治疗脸部斑痕,效果良好。近日,小美发现某杂志上刊登了被告医院的广告,该广告使用了小美治疗脸部斑痕前后的照片作为病案,照片中仅有面部的鼻子和嘴部分。小美认为某医疗美容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故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及肖像】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法官说法 那么,使用局部形象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呢? 形象,是指原形人相貌综合特征给他人形成的、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形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的视觉效果。画像、照片等载体,如果其内容不能再现原形人的相貌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形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该内容就是某一自然人的形象,这样的载体不能称为肖像。如果载体所表现的内容,只有凭借高科技技术手段进行对比,才能确定这是某一自然人特有的一部分形象而非该自然人清晰完整的形象,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载体所表现的内容就是该自然人,则这一载体也不能称为该自然人的肖像。该自然人只是载体所表现内容的原形人,不是肖像人。由于这样的载体所表现的内容不构成肖像,原形人也就对这一内容不享有肖像权。 本案中,小美所诉的照片只有面部的鼻子和嘴部分,不是完整的特定人形象,不能反映特定人相貌的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特定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因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小美据此照片主张保护肖像权,理由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