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采取“小偷小摸”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产的被告人徐某被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法庭上,徐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2024年2月末至4月初期间,整日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的徐某携带扳手、千斤顶、充电式头灯等作案工具,以夜色掩护,四次驾车先后到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兴工社区小广场、齐心村村部附近道边、新华书店门前路边、新区11号和13号楼楼前、湾沟林区二门市门前将他人停放在路边三辆汽车上的3套车用电瓶、四辆汽车上的4个三元催化排气管卸下后盗走,销赃后共获赃款860元,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全部收缴后返还给被害人。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此案其自首后自愿认罪认罚等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怀着侥幸心理、靠小偷小摸获不义之财度日的人是逃脱不了法律制裁的。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巍 终审:曹梦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