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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胡玥
日期:2024年08月09日 来源:

案情回顾

小苗从2012年开始在某公司做保洁员,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7:00至8:30,下午16:00至17:30。2023年5月,公司解聘小苗。小苗认为自己在公司任劳任怨工作了11年,突然解聘,应该得到补偿,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依据全日制用工关系赔偿自己的损失。

小苗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属于全日制用工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该公司在招聘前明确以招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方式进行公司办公大楼卫生清洁工作,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7:00至8:30,下午16:00至17:30,公司每月分两次支付固定工资共1500元。该公司还提交了小苗的劳动报酬支付表作为证据,证明小苗领取工资时即签字确认自己的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

小苗与该公司构成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小苗与该公司构成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即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小苗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的本质是一类用工形式,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民事雇佣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劳动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的实质标准是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在同一个单位中,如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但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的,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果劳动者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了4小时,而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也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巍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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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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