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庭前、庭中、庭后调解机制,并准确把握纠纷调解关键点,最终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实现案结事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了解,被告刘某用自制燃放筒燃放二踢脚,因操作不当,燃放筒倒地,二踢脚横飞将年近七旬的原告张某撞击惊吓瘫坐在地。见此情形,刘某连忙联络张某家属,亲自驾车将张某送至县医院住院七天后回家调养。 出院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张某要求赔偿数额不低于一万元,刘某认为数额有些过高,双方因此出现矛盾!无奈,张某一张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承办法官了解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后,想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 来解决,但双方分歧很大,都不同意调解,一致请求法院判决。 法官了解到双方都在一个小区居住,平日里并不熟悉,但也没有其他矛盾,刘某在张某住院期间已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张某觉得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是刘某的过错导致其住院治疗,要求刘某赔偿10000元并不多;刘某则认为,张某年龄大、有基础病,有故意扩大损失费用的倾向。承办法官找准了纠纷调解切入点,先做刘某的调解工作。经几次沟通,刘某认可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同意调解,而张某仍不同意调解。为尽快化解他俩的矛盾纠纷,法官决定通过开庭解决,在结合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双方释法明理,但倔强的张某仍坚持之前诉讼请求赔偿金额,法官只好休庭。 休庭后,法官从情理法及民法典等多角度与张某开展沟通交流,最终张某被法官高度负责及敬业精神所打动,愿意做出让步,刘某再予赔偿他1600赔偿款、负担诉讼费即可,于是张某与刘某双方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刘某交付余款,双方互表谅解,矛盾消除。 该案的成功化解,实现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宣教目的,进一步延伸“枫桥经验”方式方法。下一步,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将不断增强诉讼案件调解与解决纠纷的能力,让群众感受执法有温度,感受到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