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王今年9岁,由于沉迷于网络直播,在深夜趁着父亲熟睡,偷偷使用父亲的手机观看直播,在十天之内,多次向某平台的某娱乐主播打赏、“刷礼物”,总金额达到9万余元。后小王父亲发现上述行为,便要求某主播和某平台退还打赏金额。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普法讲堂 小王向某主播充值打赏时仅九周岁,从转账充值的频率、金额来看,小王的转账行为明显超出了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小王的父亲对其转账行为并不知情,事后其父也明确拒绝追认,因此,小王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主播及平台因打赏行为取得的财产为不当得利,所以应将打赏金额进行返还。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事件增多,必须高度重视引导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网络。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履行好监护义务,以身作则,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引导和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以更加审慎的态度、更加成熟的技术、更加严密的措施,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一定的限制功能。另外,学校、社会也应当入校、入社区加强未成年人正确上网的宣传教育,让未成年人能够合理、科学的使用网络。 作者:程韵竹 责编:张立蕴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巍 终审:曹梦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