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与王某新婚不久,偶然发现王某在家中服用不知名药物。李某询问王某时,王某支支吾吾,表示近期太累,是辅助睡眠的保健品。不放心的李某多次追问婆婆才得知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并未痊愈,需要按时服用药物。李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以王某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那么,李某与王某的婚姻该当如何?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普法讲堂 该案中,王某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知晓自身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并未痊愈。王某患有的精神分裂症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的精神疾病类型,影响夫妻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王某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李某病情,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影响了李某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基于此李某享有撤销婚姻的权利。李某应在知情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 婚姻当事人对缔结的婚姻关系享有信息知情权,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属于缔结婚姻之前双方应当知晓的事项,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向对方坦诚相告,让对方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作出了可以撤销婚姻的规定,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解决。同时《民法典》还赋予了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需注意,以未告知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计算。 作者:王静怡 王欣婷 责编:张立蕴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巍 终审:曹梦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