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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彩礼还是赠与?返还彩礼范围应如何认定?
日期:2024年08月23日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4年2月1日正式施行,对彩礼的范围作出详细规定。日常生活中,男女谈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通常会给予对方礼物或金钱,一旦二人涉及谈婚论嫁,恋爱期间给付的礼物或金钱是否属于彩礼呢?近日,朝阳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彩礼返还的婚约财产纠纷,办案法官对彩礼范围作出认定,纠纷得到顺利解决。

基本案情

2021年年末,郎某与王某开始交往恋爱,在恋爱期间,郎某在2022年2月12日将9万元交给王某,作为结婚支出及婚后共同生活的保障。后双方关系破裂,无缔结婚姻可能。2024年2月,郎某到朝阳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9万元。

王某辩称郎某支付的9万元系其自愿支付,属于赠与行为,不应返还。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

《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由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根据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向王某转账9万元并称该笔款项用于二人缔结婚姻,王某接收该笔款项且未予以否认,庭审中被告王某亦认可该9万元系用于二人婚后共同生活,故该款项系原告以结婚为目的向被告支付的款项,且不属于一方在节日、生日等由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或日常消费性支出,具有彩礼性质。王某虽辩称该9万元系原告对其的赠与,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郎某存在向其赠与9万元的明确意思表示,且该笔款项数额较大,超过日常消费支出范围,亦不属于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不符合情侣之间通常的赠与习惯,故结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笔款项系郎某对王某的赠与,应认定为彩礼。因郎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故郎某诉请返还彩礼9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返还郎某彩礼9万元。

法官讲法

男女谈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的贵重礼物和金钱,如果不是以结婚为目的,不属于彩礼。《规定》明确规定,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本案中,法院根据《规定》中彩礼范围认定的相关规定,对案涉款项给付时双方之间的约定及给付款项的目的进行仔细审查,并结合款项数额大小、是否超过二人日常消费需要、是否属于具有特殊含义数字等因素对该款项的性质进行认定,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赠与的界限,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李鑫

责编:张立蕴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 巍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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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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