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三与李四是同事,张三因治病向李四借钱。李四便将平日节省下来的存款10万元借给张三。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期限6个月,利率为年利率40%。6个月后,李四要求张三归还1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 张三却以该借款是高利贷违法为由,拒绝偿还本金和利息。 那么,李四与张三之间的借款是否合法?借款应否返还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法释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普法讲堂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李四高利借款的行为属于高利贷。所以该笔借款超过法律规定的高利部分是违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本金及法律允许的部分利息仍受法律保护。张三应偿还李四10万元借款本金和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