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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法院:“耐心调解+督促履行”实现案结事了
日期:2024年08月30日 来源: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双方从剑拔弩张、互不退让,到后来的互相理解、达成一致,既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2013年5月,原告岳某在被告郭某处购买了一套房屋,当天交付了房款,郭某也将房屋钥匙及房产证交于岳某。此后,岳某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直到今年才找到郭某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郭某表示同意。

但2015年3月31日起吉林省对出售的二套房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要缴纳卖房个人所得税1169.2元。岳某认为,卖房个人所得税应当由卖方郭某缴纳,自己作为买方不应支付这笔税费。但岳某为了能顺利办理房屋过户,先行支付了该笔税费,后将郭某起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卖房个人所得税。

案件受理后,张铃捷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深入了解案情。郭某表示“我和岳某是2013年买卖的房屋,当时所有手续齐全,他没有要求过户。2014年我购买新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证,此时我名下有两套房屋,其中就有卖给岳某的那套。如果岳某在2013年买房时就办理房屋过户便不会产生个税。现在十年过去了,我认为不应该由我来承担这笔费用。”岳某则坚持认为卖房个人所得税应当由卖方缴纳。沟通中双方各执一词,拒绝调解。

庭审过程中,法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引导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进行法庭辩论。原被告陈述完最后意见,法官组织调解,采取讲法和说理并重的方式开展工作,细致梳理案件症结,妥善化解矛盾焦点,耐心释法明理解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各退一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共同承担这笔费用,郭某当庭给付岳某400元。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督促当庭履行 实现案结事了”的调解理念,持续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不断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文稿:王贺楠

责编:张立蕴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巍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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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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