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问题的日益重视,重大疾病保险成为了越来越多人们的选择,在多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出于“怕麻烦”的考虑,面临保险公司关于是否存在重复投保行为的提问,一些投保人并未如实告知,这是否会影响保险的理赔呢? 案情回顾 李某为一名保险行业从业人员。2019年11月,李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两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均为20万元。保险公司以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的形式就李某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进行了询问,李某勾选为“否”。2020年3月,李某被医院诊断为甲状腺癌。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20年5月,保险公司以投保时不实告知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理赔申请,并对保险合同作解约处理。2023年6月,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对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询问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以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的方式向李某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李某在相关询问事项后进行勾选,并签字确认,电话回访中亦对录入的投保信息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投保人李某本身作为一名保险业务员应知晓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及法律后果,但投保时并未对是否已有或正在申请其他公司的人身保险如实告知。李某自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在多家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总保额为136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李某在短期内超出自身收入水平购买大额重疾险不符合常理,且李某投保的保险标的总额已逾100万元,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要求李某进一步进行身体检查,并根据身体检查结果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李某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据此解除与李某之间的保险合同并无需向其支付保险金。 法官说法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本案中,李某隐瞒重复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的事实,且总保额已超过100万元,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当然,前述的合同解除权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人前述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应超过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的三十日。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作者:李鑫 责编:张立蕴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巍 终审:曹梦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