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发生两人因纠纷大打出手,另一人为避免矛盾升级主动拉架,此时,一旦拉架的人因此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办案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作出划分,纠纷得到顺利解决。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7日,张某锋开车接姐姐张某利(因手臂骨折后取内固定装置住院)出院后,于12时30分许到达某商场门前停车场内,因争夺车位张某锋与李某发生口角和肢体接触,张某利为避免张某锋受到伤害和冲突升级,当即到二人中间进行劝阻、拉架,过程中造成张某利手臂受伤,张某利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7天。2024年4月,张某利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2万元。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某与张某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具有认知能力与控制能力,二人因车位问题产生分歧,本应友好协商,互相礼让,但二人均未能保持冷静态度,未能与对方进行友好沟通,而选择以争吵甚至肢体接触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而导致劝阻拉架的张某利受伤,故对张某利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健康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曾因手臂骨折住院治疗且尚处于康复期,更应按出院医嘱谨慎小心、避免受伤手臂遭受剧烈暴力,而其在张某利与李某发生冲突时,上前拉架导致手臂再次骨折,故对自身身体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基此,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李某、张某锋的赔偿责任比例分别为35%,张某利的责任比例为30%,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利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000元。 法官讲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锋与李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上升到肢体冲突,张某利为平息矛盾上前拉架为法律和道德所倡导,其在拉架过程中因此受伤,张某锋与李某对张某利的受伤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利在骨折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仍主动拉架,自身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作者:李鑫 责编:张立蕴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巍 终审:曹梦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