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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各占理 倾力释法化干戈
日期:2024年10月11日 来源: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九台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水管漏水商铺无法经营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5年9月,某房地产公司与孙某签订了为期十年的门市房出租合同。2024年5月,原告某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表示自己只收到了部分租金并代缴了取暖费,要求被告孙某将剩余大部分租金和取暖费尽快给付。而孙某则辩称,剩余部分租金已经通过交付现金的方式支付给房地产公司当时的总经理,在租赁房屋一年后,因房屋管道严重漏水致使孙某店铺内用于经营的电子设备全部损坏,无法营业,造成高额经济损失。当年事发后孙某与房地产公司当时的总经理口头达成房屋收回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意,同时交还了钥匙。因此,被告孙某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返还剩余租金,并拒绝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办案过程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季时宇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考虑到该案时间已久,当年留存的证据较少,有些事实已经无法考证,且双方当事人有缓和关系的可能,便希望能够通过调解化解双方矛盾。但双方当事人不愿达成和解,于是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法官通过仔细地询问得知,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坚持认为自己没有维修破损水管的义务,而孙某则因其一直未退租金而将报废的设备留在租赁房屋中长达七年未做清理。

季时宇法官听过质证意见和法庭辩论后,厘清了争议焦点,休庭后对双方当事人耐心进行释法明理。法官表示,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而因设备损坏导致孙某无法继续经营,且该房屋已由他人占有使用,某房地产公司有义务退回相应的租金。同时,孙某作为承租人,在双方约定解除合同并已经交还钥匙的情况下,却没有将所有物品清理移出,对房屋流转使用造成影响,违反了承租人的返还义务。法官建议双方当事人庭后共同确认房屋现状,找到当年收取租金的工作人员,共同协商解决,更好地保护各自的利益。

在开庭的第二天,法官接到了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的电话,告知双方已经私下进行沟通,也认识到了自己之前对法律理解的错误,并提出了撤诉。至此,这起长达八年的矛盾纠纷被成功化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群众利益无小事,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用心、用情、用力依法妥善化解群众身边的“小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赵素艺

责编:张立蕴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巍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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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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