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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不可取 法官电话解纠纷
盖东升 陈昊
日期:2024年10月21日 来源:

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生活经验,在案前的了解中发现了原告所诉中的不合理之处,最后通过沟通成功让原告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自愿选择撤回起诉。

“楼上把楼下排水管道堵了,造成楼下住户浸泡,而且是在5、6楼住户之间”,承办法官拿到这份民事起诉状时的第一反应就是不可能,但法官要查明的是事实,所依据的是法律。于是带着疑惑,承办法宫第一时间给原告打电话了解了相关情况。原来,原告在5楼居住,并常年不在家,2024年2月25日,原告接到楼下住户的电话,称其家里跑水了。当原告回到家中时,看到卫生间的下水道往上返脏水,造成屋内地面大面积积水,以至渗漏到4楼。原告认为一定是因为楼上6楼不注意,向下水道倾倒垃圾才至使自家管道被堵,因此在6楼住户拒绝赔偿后才将其诉讼至法院。

承办法官听完原告叙述后便向其提出了疑问,高楼层卫生间下水管道都是很粗很直的,一般的手纸等杂物不可能造成堵塞,而且楼上也不太可能通过自家坐便或排水口倾倒较大的杂物,因为这两个排水管道都是弯曲的,这样做只会堵塞自家管道。经承办法官的进一步询问,原告终于说出了实话。原来是4楼住户为了扩展空间,私自改了下水管道,造成4、5楼之间的下水管道移位,产生了较大的弯曲,这才致使下水不畅,然而自家与4楼住户之间关系要好,这才有了想让楼上赔偿的想法,最后经过承办法官的分析与说服,原告认识到了自己虚假陈述的错误,自愿撤回了诉讼,一场邻里纠纷就此解决。

法官提示,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基于侥幸心理,故意虚假陈述、隐瞒事实,这些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违反法律规定,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更是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有诉讼参与者都应诚信诉讼、依法行使诉权,如作出故意虚假陈述等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将会受到法院的司法惩戒,情节严重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   巍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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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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