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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押金起分歧 以法以理解纠纷
彭博
日期:2024年10月25日 来源:

房屋租金对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而押金作为租赁房屋时的一种保证形式,约束着双方履行达成好的协议。房屋租赁期满房东不退押金,不仅损害了租客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日前,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曹某于2018年5月29日到2022年6月期间租住被告张某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同时交付房租,以及押金1000元。房屋到期后,原告曹某多次向被告催要押金无果,遂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因为原告未能及时退还搬离房屋,期间占用房屋近两个月应按租金500元每月计算,所以押金用来抵顶租金,所以没有返还押金,同时屋内物品还存在损失问题。后经承办法官审理发现,是被告由于个人原因在房租期满后在外地未能及时回来导致双方无法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法官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无法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责任在于被告方,在被告从外地回来后原告仍不退还房屋则原告存在错误,应予补偿。同时,关于双方认可的屋内物品损失问题原告应给予赔偿,被告实际应返还原告押金800元。

法官提示,对于租房押金的处理,如合同有约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的作用一般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担保,租房到期后不续租房屋,房东必须退还押金。但是如果租户对租屋及屋内财产进行了损坏,房东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可从押金中扣除。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   巍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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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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