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打印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口头遗嘱的适用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因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容易发生纠纷,因此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产分配的原则: 1、不管男女(儿子、女儿)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王欣婷 王静怡 责编:张立蕴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巍 终审:曹梦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