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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基本原则之绿色原则
日期:2024年11月01日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典》分为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加上附则,共1260条,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的重要性

绿色原则是《民法总则》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典》予以承继,它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相关法律制度中都体现了绿色原则。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作者:王欣婷

责编:张立蕴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巍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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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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