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多年的纠纷,今天总算有个结果了,谢谢你们。”当事人甲某的母亲将一面印有“真心为民办事、倾心替民解忧”的锦旗送到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龙嘉人民法庭法官手中,真诚表示感谢。 甲某与乙某系亲戚关系,2018年,甲某家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部分土地一直被乙某占用,甲某欲收回土地,甲某与乙某产生争执,此案辗转多年仍无法彻底解决,无奈之下甲某将乙某诉至九台法院龙嘉人民法庭。 甲某提出诉请,要求乙某立即返还土地并支付自2018年起的土地使用费,对此,乙某提出反对意见:“这块地是甲某父在世时租给我的,用来抵顶我照顾他的支出,这块地应属于甲某父,甲某和其母亲的地早就分割出去了。”据了解,甲某母与甲某父早已离婚,甲某从小随母亲生活。2010年,甲某父因身体原因从外地返村,在乙某家生活,并将承包地中的四亩多土地租给乙某。2011年,甲某父因病去世,乙某种植该地至今。经审查,案涉土地承包人为甲某、甲某父、甲某母三人,且并未实际进行分割,甲某父将土地租种给乙某,也并未经过另外两人的同意。 经过法官细致地释法说理,乙某终于同意返还土地,但随即又提出了新的问题:“已经种植的庄稼应该怎么处理?”乙某认为,土地虽然是甲某家的,但地上种植的庄稼应该属于自己,希望甲某等这茬庄稼收获后再收回土地。 为切实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法官主动与甲某进行沟通,在肯定甲某诉请的合理性后,将乙某的顾虑逐一说明,最终,甲某、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商议决定,乙某归还土地,但可租种案涉土地至2024年12月末。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巍 终审:曹梦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