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此案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但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被依法判决此合同无效。 2018年3月,宋某以其丈夫于某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身故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当时被保险人于某并不知情。在连续投保6年后,于某发现了这份保险合同,并要求妻子宋某去退掉保单,但保险公司不同意宋某的请求,后宋某去到当地银保监局进行投诉,保险公司将宋某起诉至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宋某的丈夫于某陈述《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上的字迹并非其本人所签,其不知晓本案投保及保险合同的相关情况,不同意且不认可这份保险合同及保险金额,庭审当中双方对是否是本人签字展开了辩论,后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保险合同上的字迹并非于某所签。承办法官审理认为,涉案保险合同为以死亡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应当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宋某并没有获得丈夫于某的同意,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于某本人并没有签字,而是由他人代签,从而影响了保险合同的履行和效力,最后法院判决这份保险合同无效。 法官提醒,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与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险种。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没有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都应当注意,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提示投保人投保时需要征得被投保人的同意,不能仅仅为了签单而忽视自身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同样也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必须遵守合法、合规的投保程序。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 巍 终审:曹梦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