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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林区法院:恋爱赠予纠纷判案,厘清大额小额界限
于芳林
日期:2024年12月04日 来源:

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件赠予纠纷案件。2022年春天,原告黄某经网友介绍认识了被告王某开始交往,同年6月到8月之间,黄某给王某纹眉费、交纳房租、回家老家路费等款1万余元。同年10月,被告为原告支付购买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车款13万元,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不到一年的时间,黄某为王某共花费20多万元。

2023 年3 月,王某以患病为由,要求与黄某解除恋人关系,同年3月底,王某称回吉林治病,并且不再回复原告的任何消息。同年5月,原告黄某到长春、通化、白山等地医院查找被告,但均查无此人。此后,被告拒绝与原告联系。黄某认为,被告借以女朋友的身份,向原告借钱索取大额财产,并且拒绝返还,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称所有的钱和物都是黄某自愿赠予给自己的,自己并没有索要过,而黄某表示自己的生活也非常困难,为了满足王某的要求,自己向银行借贷了29万元。后经过法院审理查明,黄某通过转账形式赠予给王某的多笔钱款中,几乎都是520、1314、5200等特定日期及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这几笔赠予应当认定为一般性赠予,应属于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不应当予以返还。而将汽车赠与王某,已超出日常交往范畴,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的赠与,最终判令王某将汽车归还给黄某。

恋爱关系中,恋人之间有金钱财物的“你来我往”,是人之常情,通常是当事人为表达爱意或者增进彼此感情而为。法官提醒,大额金钱往来应明确款项性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之间通过小额转账、互赠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礼物表达爱意,应视为一般赠予,无需返还。如果是以结婚为前提的大额赠予,例如购车款、购房款等,双方结婚的目的未能实现,赠予一方可要求返还。“大额”的标准应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的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 巍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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