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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还手机索要1000元,这笔“报酬”该给吗?
胡玥
日期:2024年12月05日 来源:吉林城乡网

赵某乘坐出租车时不慎将手机落在车里,后该车司机陈某行驶5.6公里路程将手机送还赵某,并向其索要报酬及燃油费、经济损失费共计1000元,如果赵某不给则不予归还手机。

司机给乘客送回遗失物,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遗失物拾得人的返还义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遗失物拾得人的妥善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的费用支付义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司机陈某发现乘客赵某将手机遗落在其出租车上,虽然此时手机属于其管辖控制的领域范围内,但根据遗失物的性质可知,该手机是处于权利人赵某的占有脱离状态,该手机属于遗失物。而司机陈某作为拾得人有保管或交付保管遗失物、通知遗失物权利人的义务,必要情况下还有移送遗失物的义务。同时,按照理解,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包括在管理或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过程中实际受到的损失。

因此,本案中的司机陈某仅能就其为保管遗失物手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燃油费向赵某进行追偿,其他报酬类的费用则无权请求赵某承担。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巍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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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立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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