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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帮信罪” 莫做“工具人”
王博斓 王欣婷
日期:2024年12月05日 来源:吉林城乡网

电信网络诈骗在生活中屡见不鲜、花样繁多,各种手段让人防不胜防,而“帮信罪”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发布1起典型案例,帮助大家一起了解“帮信罪”,远离电信诈骗。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末,张某玲明知将银行卡、手机卡交给他人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德惠市办理四张银行卡、两张手机卡以 4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查,张某玲名下农业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涉案,农业银行卡单向进帐金额151万余元,其中,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张某转入1.3万余元,被害人赵某梅转入3万余元;建设银行卡单向进帐金额564万余元,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薛某转入2万元。张某玲中国工商银行卡未涉案,单向进帐金额68万余元;中国银行银行卡未涉案,单向进账金额12万余元。 2021年12月21日,张某玲到德惠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德惠检察院向德惠法院提起公诉,德惠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进行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某玲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予以考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张某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张某玲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普法讲堂

本案是典型的“卡农”案件,该类型案件是帮信犯罪中数量最多的。被告人一般通过微信、QQ等方式或好友牵线搭桥的方式和上家取得联系,按约定办理银行卡后与上家进行交易。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开始上述行为,便已涉嫌违法。在生活中,个人一定不要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第三方支付软件及社交媒体账号,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发现“帮信”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巍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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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立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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