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在食堂打饭时发生争执并导致一方受伤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办案法官对责任主体的责任比例作出认定,纠纷得到顺利解决。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原告孔某和被告张某在工地食堂排队打饭,原告要求被告让路被拒绝后,因原告用餐盘撞击被告的后背,引发口角,进而矛盾不断升级,被告用头盔将原告的眼部打伤,原告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左眼眶骨骨折,花费医疗费5.5万元。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 案件审理 原告诉称:自己头部眼眶骨折是被告用头盔击打造成的,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纠纷的起因是从原告用餐盘撞击自己开始的,既然是原告引发的冲突并且造成矛盾升级,原告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在与他人因琐事产生纠纷时,应当正确对待,理智处理,在与原告孔某因食堂让路问题发生争执后未能保持冷静,而是选择以暴力方式解决纠纷,造成原告身体损害,对本次事件及原告损害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孔某在与被告张某因让路问题发生争执后用餐盘撞击被告并辱骂对方,进而导致矛盾激化,对损害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被告张某的责任比例为70%,原告孔某的责任比例为30%。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孔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万元。 法官讲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具体到本案,纠纷系因让路问题产生,在发生矛盾时双方均未保持冷静和理智,甚至大打出手,使得“小矛盾”变成“大纠纷”,被告用头盔击打原告头部致其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时未友好解决,致使矛盾激化,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巍 终审:曹梦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