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女)与陈某(男)于202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22年6月生育一女,取名陈小某。2022年12月19日起,王某与陈某开始分居,后协议离婚未果。2023年8月8日,陈某及陈某母亲夏某在未经王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陈小某带回至夏某家中。此时陈小某尚在哺乳期内,王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陈某拒绝。陈某遂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4年1月15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虽然双方婚姻关系依旧存续,但已实际分居,其间陈小某与陈某、夏某共同生活,王某长期未能探望孩子。2024年11月,王某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夏某将陈小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陈小某的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陈某、夏某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陈小某带走,并拒绝将其送回王某身边,致使王某长期不能探望孩子,亦导致陈小某被迫中断母乳、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陈某、夏某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王某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陈小某自出生起直至被陈某、夏某带走前,一直由其母亲王某母乳喂养,至诉前未满三周岁,属于低幼龄未成年人。尽管父母对孩子均有平等的监护权,但监护权的具体行使应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陈小某暂由王某直接抚养为宜。王某在直接抚养陈小某期间,应当对陈某探望陈小某给予协助配合。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巍 终审:曹梦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