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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情侣分手后转账与礼物何去何从?
杨立鑫
日期:2025年01月07日 来源:吉林城乡网

在现实生活中,情侣间的感情结束后,往往会伴随着一些经济上的纠葛,其中男方索要恋爱期间转账与礼物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赠与合同纠纷。

案情简述

2024年4月,陈某与刘某在交友平台上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陈某为刘某购买首饰、手机及微信转账等共计花费40698.54元。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陈某曾多次向刘某索要上述款项未果,陈某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向长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刘某返还不当得利40698.54元。

法院审理

太平山人民法庭尹万新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陈某向刘某转款并为刘某购买礼物的事实有证据加以佐证部分,本院予以认定。陈某在与刘某恋爱期间自愿向刘某转款并购买礼物,刘某亦接受该赠与,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并非刘某的不当得利。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附条件时必须遵守意思表示一致这一基本原则,故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须是男方赠与女方财产时双方已达成将来缔结婚约的合意,已到谈婚论嫁的地步。陈某与刘某在交友平台上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并无婚约,在案件审理时仅陈某主张赠与行为发生时其秉着结婚为目的,且赠与财产的价值未实际超出陈某自身经济能力,故依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确认本案赠与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亦不能确认该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赠与。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爱中男女互赠的财物属于什么性质?分手后又该何去何从呢?

对于贵重物品的赠与。赠送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贵重物品或其他大额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如住房、汽车、金银首饰等,在赠与对方之后是否追回,则要根据赠与人赠与贵重物品当时的目的进行界定。如果赠与一方贵重物品不是为了结婚,只是为了讨得对方的欢心,增进感情。这种赠与属于一般赠与,一旦转移财产就无法要回;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这种赠与以结婚为前提,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赠与”。如果男女双方最后分手,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基于不当得利,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财物予以返还。

对于恋爱期间的消费性赠与,是指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个人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日常交往范畴的礼物或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这种赠与通常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比如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吃饭、住宿、娱乐、旅游、医疗等费用。在法律上,恋爱期间的消费性赠与通常被视为一般性赠与。这意味着一旦恋爱关系终止,消费性赠与无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无论赠与数额是否巨大,赠与一方都不能向受赠一方主张返还。

对于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如果是在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特殊时间,给付对方“520”“999”“1314”等具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应当认定为是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如果不是在特殊时间不以特殊数字形式,但却在红包上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应当认为这系男女恋爱期间的一种表达爱意的物质形式,将这些红包、转账认定为赠与比较妥当;如果既不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也未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钱款往来,那么就不排除是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的因素,应当考虑到这样的资金往来有可能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在男女终止恋爱后,由于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接受钱款的一方应当返还其接受的大额财物。

法官在此提醒,婚恋本是男女双方基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通过相互的沟通了解,在彼此内心形成对对方最真挚的仰慕,从而水到渠成迈入婚姻殿堂的情感过程。男女在恋爱的过程中,男方不应利用物质作为婚恋筹码,女方不应以婚恋为手段索取财物。本案双方更应从守法、崇德、向善的角度反思自己的行为,端正自己的恋爱观。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巍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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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立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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