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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讲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让“住有所居”更有保障
王欣婷
日期:2025年03月21日 来源:吉林城乡网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与住房相关的问题。比如,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后,却担心子女不孝,自己老无所居;再婚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可能面临被赶出家门的困境。这些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的居住权制度里,或许能找到解决的办法。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一、什么是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简单来说,居住权就是让你在别人的房子里有合法居住的权利。它和租赁不同,租赁一般有明确的期限,且更多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债权关系;而居住权是一种物权,经过登记后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排他性。

二、居住权如何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就意味着,仅仅签订居住权合同还不够,必须去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居住权才能真正生效。

三、居住权有哪些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可转让、继承:这保证了居住权是为特定的居住权人设立,不会因为转让或继承而使房屋的居住状态发生混乱。比如,老人为自己设立了居住权,这个居住权不能转让给子女,只能自己居住。

一般不得出租:这是因为居住权设立的目的是满足居住需求,而不是用于经营获利。当然,如果设立居住权时双方约定可以出租,那就另当别论。

四、居住权何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比如,设定的居住权期限是 10 年,10 年期满居住权就消灭;或者居住权人去世,居住权也随之消失。

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选择,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助力 “以房养老” 等养老模式的推行。希望大家通过今天的学习,能对居住权有更深入地了解,在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巍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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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立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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