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把酒言欢本是一件畅快之事,如若有人醉酒后发生意外事故,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 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利发盛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因饮酒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2024年7月,郝某与好友袁某1、袁某2(系兄弟关系)在某餐馆聚餐饮酒。席间三人把酒畅谈,气氛热烈。散场时,已醉酒的郝某坚持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故发生后,袁某兄弟主动向郝某家属赔偿20000元,但郝某家属认为赔偿不足,要求再支付25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后诉至长岭法院。 法官说法 同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何而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虽非法律强制行为,但参与者基于共同饮酒的合意,形成了特定的社交关系,彼此间负有合理注意义务。若你为同饮者,在饮酒过程中,有责任提醒、劝告大家适度饮酒;饮酒结束后,还需履行护送、通知家属以及照顾醉酒同伴的义务。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时有发生。在此,法官郑重提醒广大市民,饮酒助兴需以安全为前提。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健康和安全负责,饮酒时要根据自身的酒量适度饮用,坚决杜绝酗酒以及酒后驾车的危险行为。共同饮酒的同伴之间更要相互关心、相互监督,一旦发现同伴出现醉酒或者行为异常的情况,应当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险事件的发生。只有不断增强法律意识,积极践行文明饮酒的新风尚,才能让每一次欢聚都远离悲剧,让朋友之间的情谊更加长久深厚。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巍 终审:曹梦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