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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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版:要闻链接

(上接03版 )

(二十四)健全乡村治理工作体系。坚持县乡村联动,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下移基层,把更多资源下沉到乡镇和村,提高乡村治理效能。县级是“一线指挥部”,要加强统筹谋划,落实领导责任,强化大抓基层的工作导向,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建立县级领导干部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包村制度。乡镇是“为农服务中心”,要加强管理服务,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力量,建立健全统一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一站式办理。充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宅基地管理、集体资产管理、民生保障、社会服务等工作力量,乡镇机构改革中,植保防疫、农经管理、水利管理等都要确定专人负责。行政村是“基本治理单元”,要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村规民约,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扎实开展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推广乡村治理创新性典型案例经验。在乡村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讲活动。深入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

(二十五)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常态化开展“文明实践周”主题活动,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引导农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组织各级文明单位与结对村携手共建。深入开展“吉林好人”“好婆媳、好邻里”等道德模范、身边典型选树活动。支持建设文体活动室等设施,培育特色文化村镇。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组织开展“移风易俗、文明吉林”活动,引导和鼓励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采取约束性强的措施,对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

(二十六)调处化解乡村矛盾纠纷。加快推进《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地方性立法。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妥善化解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农民工工资、环境污染等方面矛盾。深入推进“百姓说事点”创新发展,传承发展“枫桥经验”,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加强农村普法阵地建设,打牢普法根基。畅通农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农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推行领导干部特别是市(州)、县(市)领导干部定期下基层接访制度,积极化解信访积案。对直接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先进行风险评估。

(二十七)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大力推进“技防村镇”和乡村社会治安防控信息化建设,实现事前、事中、事后视频监控与街面力量的紧密互动。深化“一村一警”工程建设,提高农村地区见警率、管事率。开展“邻里守望”“十户联防”等群防群治活动,推进农村治保主任专职化,组建以治保主任、综治协管员、网格长、专职治安员、人民调解员、义务巡逻队和群众志愿者为主体的群防群治队伍,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建立防范和整治“村霸”长效机制。依法管理农村宗教事务,制止非法宗教活动,防范邪教向农村渗透,防止封建迷信蔓延。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整治农村各类安全隐患。

六、强化农村补短板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党对“三农”工作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把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摆在“三农”工作更加突出位置,稳定农村基本政策,完善新时代“三农”工作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通过举办培训班、作专题辅导等多种形式,让广大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把握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落实县委书记主要精力抓“三农”工作要求,加强党委农村工作机构建设,大力培养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三农”工作队伍,提高农村干部待遇。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把当务之急的事一件一件解决好。

(二十九)优先保障“三农”投入。加大财政“三农”投入力度,省级预算内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确保财政投入与补上完成全面小康任务的“三农”短板相适应。在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和乡村振兴项目。省级各部门要根据补短板的需要优化涉农资金使用结构。落实国家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的意见。衔接好本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到期后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积极满足其合理支农再贷款需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县域法人地位。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小微企业等专项金融债券。落实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小微企业相关贷款税收减免政策。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做大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业务。推动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土地经营权依法合规抵押融资。抓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落实,督促保险机构及时足额理赔。探索“保险+期货”试点模式。

(三十)保障乡村发展用地。落实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明确用地类型和供地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将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纳入农业用地管理。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根据生产实际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严禁以农业设施用地为名从事非农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进行全面梳理,简化审批审核程序。推进乡村建设审批“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

(三十一)推动人才下乡。畅通各类人才下乡渠道,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企业家等到农村干事创业。整合利用农业广播学校、农业科研院所、涉农院校、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资源,加快构建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体系。落实县域内人才统筹培养使用制度。有组织地动员城市科研人员、工程师、规划师、建筑师、教师、医生下乡服务。优化涉农学科专业设置,探索对急需紧缺涉农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

(三十二)抓好农村重点改革任务。深化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推动省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运营,探索有偿转让和退出机制,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强对乡镇审批宅基地的监管,防止土地占用失控。扎实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探索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探索宅基地置换、废弃宅基地处置有效方式,盘活农村闲置资产。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配套制度,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健全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快“三支柱一市场”农村新型普惠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标准化基础金融服务站铺设,推出更多免抵押、免担保、低利率、可持续的普惠金融产品。探索拓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强化集体资产管理。深化农垦改革发展,持续推进垦区集团化改革和农场企业化改造,全面抓好垦区政策覆盖和垦地规划衔接,着力解决社保历史遗留问题。加快推进供销社、国有林区林场、集体林权制度、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农业水价等改革。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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