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孙伟航报道 春季是火灾高发危险期,特别是进入春播备耕阶段,农民野外烧荒、烧秸秆行为日渐增多,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桦甸法院以案释法,审理因此引发的火灾案件,起到警示作用。
被告人孟某某在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某山承包耕地内,点火焚烧耕地中的苞米秆、叶,带有火星的苞米秆、叶被风刮到山下引燃苞米秆垛,导致火势顺风蔓延至住宅居民区引起火灾,造成八道河子镇共计56户居民的财物在火灾中遭受损失,损失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其中,居民于某某在火灾中受伤,其面部、颈部及右手烧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桦甸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烧玉米秆、叶时引起火灾,致使一人轻微伤和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处罚。因被告人孟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芳、杨某涛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遂判处被告人孟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芳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663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涛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796元。
法官提醒,在生产生活中应注重日常火灾隐患的检查,增强消防观念,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火灾隐患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伤亡,甚至触碰法律红线,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