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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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版:农民与法

紧急情况下施救不当 造成受助人死亡承担责任吗

问:李某是一名在校医学生,一次在野外露营时遇上心脏病突发患者,因情况紧急,遂采用按压心脏方式救治,但因用力过重,导致患者在救护车到达前窒息死亡。患者家属以李某救治方式不当,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请问,这种情况下,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首先,紧急情况下很难遇到合适的施救者,同时也没太多时间反应,因此,不能要求施救者的急救措施一定完全得当。

其次,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法条被称为“好人法条”,删除了以往民法总则(草案)要求施救者不能存在“重大过失”。立法的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目的是从法律层面上鼓励更多人伸出援手。因此,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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