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依据2011年1月18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关于棚户区改造内拆迁居民办理产权证问题规定,以下拆迁区的原产权人,从公告之日起30日内速到政务中心二楼不动产中心办理产权回迁登记,逾期视为无异议,依据《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登记部门予以产权人办理回迁登记手续。坐落:新华街,原产权人:修长富,现产权人:张克文,原面积:61.1平方米,还迁后实测面积:90.01平方米,用途:住宅,电话:18943572466
公告
依据《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予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转让”。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予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一并处置”。土地使用者杨文延,3区3段59号59-2号。房屋所有权已于2007年5月8日转让给丛永波,依据《物权法》第147条规定,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特此公告
镇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4月12日
土地证书遗失公告
姜有将坐落在2街10委 组国有土地使用证丢失,批准登记使用权面积:41.05平方米,证号:镇国用(1998)第C45-2136号。现公告声明作废。与此相关权利人及责任人对此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镇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申请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准予补发证书。
公告
依据《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予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转让”。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予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一并处置”。土地使用者姜有,2区15段237号3单元101室。房屋所有权已于2006年5月26日转让给贺淑云,依据《物权法》第147条规定,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特此公告
镇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