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吉林省民生实事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自2021年12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比例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今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此比例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调整。此次调整后具体标准为:长春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692元/月;吉林、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584元/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前郭县、抚松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476元/月;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386元/月。
据(吉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