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依据《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予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转让”。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予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一并处置”。
土地使用者:韩杨,坐落于4区2段315号2单元101室,房屋所有权已于2015年5月20日转让给张洪敏,依据《物权法》第147条规定,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特此公告
镇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3月11日
土地证书遗失公告
韩杨将坐落在4街3委 组国有土地使用证丢失,批准登记使用权面积:16.96平方米,证号:镇国用字第(2022)C45-4535号。现公告声明作废。与此相关权利人及责任人对此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镇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申请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准予补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