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土地使用权人:张兴国,土地证号:(92)38984,宗地面积270 平方米, 建筑面积57.68平方米,坐落:团林镇东胜村李家街屯,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作废。辉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遗失补证,与此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对此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辉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申请异议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特此公告
辉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435-8215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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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人:刘喜福,土地证号:(92)39903,宗地面积270平方米, 建筑面积81.6平方米,坐落:团林镇永康村永康屯,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作废。辉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遗失补证,与此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对此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辉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申请异议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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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人:李永昌,土地证号:(92)41097,宗地面积270平方米, 建筑面积50.5平方米,坐落:团林镇西宁村西宁屯,土地证遗失;房屋产权人:李永昌,房产证档案号:28-80-90,建筑面积84平方米,房屋产权证遗失,声明作废。
辉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遗失补证,与此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对此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辉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申请异议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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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人:王祖连,土地证号:(92)41358,宗地面积200平方米,建筑面积66.96平方米,坐落:团林镇东胜村李家街屯,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作废。辉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遗失补证,与此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对此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辉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申请异议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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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权证遗失补发公告
范世华因保管不善,将房产权证:辉朝字第0060691号证书遗失,房屋坐落:辉南县朝阳镇爱国街星华家园A5号楼5单元314室,用途:住宅,面积:41.62平方米。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书作废。与此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对此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辉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申请异议的,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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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权证遗失补发公告
范世华因保管不善,将房产权证:辉朝字第0050865号证书遗失,房屋坐落:辉南县朝阳镇爱国街星华家园A5号楼5单元414室,用途:住宅,面积:41.62平方米。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书作废。与此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对此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辉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申请异议的,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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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权证遗失补发公告
刘殿英因保管不善,将房产权证:辉朝字第21410号证书遗失,房屋坐落:辉南县朝阳镇富强街三委六组,用途:营业,面积:43.70平方米。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书作废。与此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对此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辉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申请异议的,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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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继承公告
房屋所有权人:关宏旭、王海霞,坐落:辉南县朝阳镇爱国街一委二组,建筑面积:75.01平方米,用途:住宅,房产证号:房权证辉朝字第0025240号。由配偶王海霞继承该房屋。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与此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对此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辉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申请异议的,不动产部门将为其办理继承登记。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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