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冯甲和冯乙是亲兄弟,上面还有三个姐姐,父亲去世早,母亲独自带大了这五个孩子。1981年,冯甲结婚后,兄弟俩分家,最初母亲与冯乙一起生活。后来,冯甲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母亲在冯甲家生活十年,多次生病住院,均由冯甲及三个姐姐轮流照料,母亲的医疗费主要由冯甲支付。2020年,母亲因病去世,冯甲主持操办了母亲丧葬诸事宜,冯乙既未参与,也未承担相应的丧葬费用。2021年初,冯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弟弟冯乙按份承担母亲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等费用。冯乙辩称,母亲曾与自己共同居住生活二十余年,冯甲应支付自己居住费,冯甲诉请的各项费用支出均未与自己商量,存在虚高嫌疑,自己赡养母亲的付出超过冯甲。兄弟双方争执不下,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主要表现为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具体包括安排好父母的衣食住行以及医疗、丧葬等事宜。本案中,原、被告的母亲生前的医疗费、病故后的丧葬费等均主要由原告冯甲支出,被告冯乙未负担,被告的行为及表现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而且有悖伦理道义,因此,原告在主要负担了母亲生养死葬相关费用之后,有权向被告追索。
经过仔细核算,法院认定原告支出的母亲医疗费以及合情合理的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0万余元,被告应承担五分之一。至于被告主张的其赡养母亲的付出超过原告,例如对母亲居住费用的计算,法院认为该项费用无法量化,也不合理,故不予认定。综上,判决被告支付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