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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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好意让邻居搭车致亡 司机是否赔偿

问:2012年9月22日9时,被告何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国道行驶,被告李某驾驶自卸低速货车载邻居陆某与何某对向行驶,行至某处两车相会时发生碰撞,造成陆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就陆某的赔偿事宜发生争执,遂起诉至法院。

答: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搭载行为成立的同时双方就已形成了事实运输合同关系,李某应负有安全注意、谨慎驾驶义务,需保障车上乘客的人身健康安全,但李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陆某死亡,李某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李某搭乘陆某完全出于好意,且未收取任何费用,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应适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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