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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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成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进行司法认定

【案情回顾】

某日,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事故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张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配偶吕某、女儿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以及吕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56万余元。保险公司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均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吕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陈某配偶吕某、女儿因与张某协商赔偿未果,遂将张某及车辆承保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双方一致认可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予以确认。对争议的死者配偶吕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吕某年满63周岁,系肢体四级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可以作为陈某被扶养人主张权利;但事故发生前陈某已年满72周岁,一直享受国家低保补助,日常为他人修理农机获得的收入微薄,不足以证明具有扶养吕某的能力,加之吕某育有两女可赡养其晚年,故对于吕某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解释,关于成年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需要从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两方面综合考虑。

从被扶养人有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考虑,对被扶养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可以综合年龄、劳动能力、资产及收入水平进行衡量。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规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而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无相应资产的人员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等。在上述案件中,吕某年满60周岁,肢体患有残疾且享受低保待遇,依法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从扶养人是否具备扶养能力考虑,在部分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或保险公司会以扶养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抗辩已经丧失扶养能力。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身体素质的提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工作的大有人在,故而年龄并不能成为限制扶养能力的唯一因素,还应当结合劳动能力、收入水平等综合判断。但如果扶养人本身已经是高龄老人,又无维持日常生活的收入水平,不能认定其具有扶养能力。上述案件中,作为丈夫一方的扶养人陈某事发前已满72周岁,本身也是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故虽然吕某符合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中被扶养人一方的条件,但因扶养人不具备扶养能力,法院最终未支持其扶养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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