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公司承接某小区大楼改造项目,周某在该项目工地担任架子工。2021年10月7日,周某在高空作业时遭遇意外,从大楼外墙上摔下,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所在公司迅速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同年10月28日确认周某的伤情属于工伤范畴,依法认定为工伤。经过一年的治疗与康复,周某的伤势于2022年11月11日被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
随后,周某与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仅通过人社局工伤科获取工伤保险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周某则自愿放弃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生活护理费等项目的权利,并承诺不再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协议签订后,工伤保险基金向周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3136元。过了一段时间,周某认为该《协议书》显失公平,于2023年3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原协议并索要工伤保险待遇244040.72元。但仲裁委驳回了周某的仲裁请求。周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尽管协议看似“一揽子”解决了所有问题,但由于未明确赔偿金额,导致劳动者无法准确评估自身权益,且按照周某实际获得赔偿情况看,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因此,即使协议约定了“了断”内容,劳动者仍然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相关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协议书》虽列明了赔偿项目,但并未明确各项目具体赔偿金额,这对于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周某来说,难以准确判断自己应得权益的价值。加之,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周某在签订协议时对其应得赔偿金额及协议约定赔偿金额有清晰、全面地认识。尤为重要的是,实际履行的《协议书》支付金额低于周某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50%,这一显著差距揭示了协议条款对周某权益的严重折损。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定该《协议书》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使周某蒙受了重大利益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责令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