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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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游泳撞碎瓷砖受伤 游泳馆有无过错

【案情回顾】

小王和同学一起前往游泳馆游泳。据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以及民警执法记录仪记载,小王入水时系背向游泳池站在泳池边缘做摆臂动作,原地腾空向后翻转跃入泳池,头部磕到泳池边缘的瓷砖,将所触碰的瓷砖击碎脱落,身体随后落入水中,头部等部位受伤,二人随后返回更衣室。两分钟后,游泳馆工作人员带急救箱进入更衣室。十分钟后,120急救人员赶到更衣室并将小王送往医院。入院诊断为头部开放性损伤、颈部开放性损伤、右上臂开放性损伤。后小王进行清创缝合术,住院8天伤口愈合后出院。

出院后,小王将游泳馆诉至法院,要求游泳馆承担医疗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依据该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若该主体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可以免除责任,而被侵权人对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个人作为自身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在参加体育活动时,要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远离危险区域、不做危险动作,也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游泳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小王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常游泳行为,由于游泳池边缘瓷砖有水,其滑了一下后,头仰着掉入游泳池,且游泳池旁没有提示、游泳池不符合设计要求,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从录像记载内容来看,小王脚部离开台面时并未出现脚滑情况,损害后果系其自行在泳池岸边后空翻入水不当造成,不属于正常游泳行为,难以认定与其所称的地面湿滑、没有提示、泳池不符合设计要求等存在关联。

从损害发生后救助情况来看,游泳馆亦不存在消极不作为的情况。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游泳池并非跳台,却没有尽到基本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游泳馆对其损害的发生以及此后的救助均不存在过错,故小王要求游泳馆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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