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7月28日,村民李某甲联系侄子李某乙帮忙搬运劳动工具。工具搬运后,李某乙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回家吃早餐,不料启动摩托车后不慎冲向沟底导致受伤死亡。就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乙家属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甲赔偿损失共计100万元。
【法官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当日早上,李某甲请李某乙帮忙将劳动工具搬运到其驾驶的车上。李某乙在工具搬运完毕驾驶摩托车准备离开现场时,因自身操作不当坠落沟底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死亡结果系其自身过失行为导致,死亡原因有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李某甲当时正在整理车辆后备箱物品,其难以预见并防止李某乙行为产生的后果。在事故发生后,李某甲并未怠于救治,而是第一个到现场查看并积极拨打110和120电话。后李某乙因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甲履行了现场积极作为的义务,其行为并无过错。李某甲请李某乙帮忙搬运劳动工具,李某乙接受李某甲的邀请后提供帮助并未收取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行为符合义务帮工关系。李某乙在义务帮工活动中受到损害,且李某甲和李某乙均无过错,故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李某甲的赔偿责任。
由于帮工人是义务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获益,如不考虑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与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相悖。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本案双方既是亲戚,又是长期外出务工的合作伙伴,李某乙为李某甲的利益无偿提供帮助,正体现了其助人为乐的优良品质,其在帮工活动中受害,李某甲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法院酌定由李某甲补偿李某乙家人主张损失的20%,约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