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因权利人将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现申请补发,经初步审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逾期我中心将补发新证,注销原证。
伊通满族自治县乾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下列不动产登记证遗失:
1.房屋坐落在伊通镇春光庭院小区36栋1单元201室,建筑面积42.16平方米。
2.房屋坐落在伊通镇春光庭院小区36栋1单元301室,建筑面积42.16平方米。
3.房屋坐落在伊通镇春光庭院小区36栋1单元401室,建筑面积42.16平方米。
4.房屋坐落在伊通镇春光庭院小区36栋1单元501室,建筑面积42.16平方米。
5.房屋坐落在伊通镇春光庭院小区36栋1单元601室,建筑面积42.16平方米。
伊通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