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因权利人将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现申请补发,经初步审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逾期我中心将补发新证,注销原证。
吴洪武、刘艳梅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登记证吉(2020)伊通满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8072号遗失,该房屋坐落在伊通镇库伦大路南侧永青村新型农民社区11号楼2单元202室,建筑面积85.84平方米。 伊通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月16日
公告
下列人员申请坐落新发街风电路(龙海新城)二期不动产登记:
杨友媛,17号楼4单元3层301,用途住宅,建筑面积95.58平方米;
刘东,19号楼2单元2层201,用途住宅,建筑面积124.39平方米;
朱宏,19号楼2单元1层101,用途住宅,建筑面积83.55平方米;
朱宏,19号楼北侧东至西第4门,用途车库,建筑面积29.53平方米;
路鹏,19号楼6单元3层301,用途住宅,建筑面积124.39平方米;
路鹏,19号楼6单元3层302,用途住宅,建筑面积91.64平方米;
路效文,19号楼9单元1层101,用途住宅,建筑面积95.25平方米;
路效文,19号楼9单元2层201,用途住宅,建筑面积139.61平方米。
按照县政府一次性处理无籍房文件要求,拟办理住户不动产登记。
与此相关权利人对此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通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的,将按无籍房管理有关政策,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