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4月,韩某拟在自家建设房屋,便与刘某签订施工协议,由刘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房屋,总价款10.3万元,并约定施工期间一切安全责任由刘某承担,与韩某无关。5月17日,刘某联系张某为该工程贴瓦,张某遂安排其丈夫郭某驾驶货车送瓦、安排茹某组织工人贴瓦,茹某联系李某、郑某、王某等一起贴瓦。当天下午,李某在房屋贴瓦过程中从屋顶坠落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因医疗费用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以茹某、郭某、韩某、刘某、张某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定原告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张某承担60%的责任,被告刘某承担10%的责任,其余人员不承担责任。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韩某与刘某达成书面施工协议,刘某在房屋建造过程中又将贴瓦这一具体建造行为交由张某实施,故韩某与刘某、刘某与张某之间均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施工协议明确,韩某对该房屋建造活动已不再管理,且法律法规对建设低层房屋并未进行资质限制,韩某在选任承建方时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虽不直接管理贴瓦活动,但贴瓦是建房活动的一部分,刘某应对贴瓦的工人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因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工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张某通过组织工人为刘某提供贴瓦劳务,以销售、贴瓦的一条龙服务来获取报酬,故张某与李某等工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因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条件,导致李某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根据过错承担责任。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贴瓦的过程中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虽然原告等工人是由茹某召集、由茹某分配劳务费用,但茹某和原告等其他工人一样参与贴瓦劳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茹某在劳务活动中获得额外利益,故原告李某与茹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茹某及丈夫郭某对李某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自建房屋日渐增多,部分村民安全意识薄弱、施工条件简陋,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建房者应尽到合理的定作、指示义务,选择有施工资质的人员施工。施工承包人一定要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筑牢安全防线。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穿戴好安全设备,为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另外,建房者和承包人还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来降低事故损害赔偿风险,也可与工人商量,为其投保意外伤害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