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某园林公司从刘某处转租某村一块土地,支付原有地上苗木转让款后取得所有权,后又在土地上大量种植亮晶女贞造型树、小叶女贞造型树。2023年8月,该公司发现苗木大面积落叶且越靠近西侧围墙的落叶越严重,西侧一墙之隔的某材料公司院内正散发出刺鼻的气味。经查,800多棵亮晶女贞造型树全部受损、93棵小叶女贞造型树受损。生态环境局调查发现,某材料公司系化工企业,无营业执照、无环评手续、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企业厂区内有生产设备、原料、成品,释放的气味刺鼻、刺眼,属“散乱污”企业。后该分局以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为由对某材料公司处以行政罚款。某园林公司与某材料公司、股东牛某就苗木受损情况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材料公司、牛某赔偿其苗木损失26万元。
【法官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材料公司未批先建存在污染环境行为,某园林公司存在苗木受损的事实,某园林公司周边仅某材料公司这一家化工企业且一墙之隔,某材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排放化学气体与某园林公司苗木受损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受损苗木数量、生长情况、所在地苗木市场价格及双方协商情况等,酌定某园林公司损失数额为17万元。牛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某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某园林公司苗木损失17万元,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材料公司、牛某不服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环境污染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企业在追求利润增长的同时,也应注重规范生产经营、管理,增强环境污染风险隐患排查意识,切实承担起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否则,将可能承担因生产经营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