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23年8月,薛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孟某转账10万元,附言为“往来款”。10月9日,薛某向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支付函一份,委托该公司向孟某转款10万元。11月,薛某向被告孟某转账5万元,该转账未附转账用途。薛某认为自己陆续向孟某转账表明双方借贷事实成立,转账记录可以证明上述事实,孟某应将上述25万元借款全额归还。但孟某认为25万元并非借款,拒绝归还。请问,转账记录有法律效力吗?
答: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这种特殊的人情关系使得借贷情况错综复杂,尤其是在借贷关系产生时双方都忽视留存相关证据,这也为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设置了重重障碍。
民间借贷中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证据,片面地将转账凭证认定为借贷事实成立的唯一要件,这明显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以及司法实践,法院仅仅以转账记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显然不符合证据证明标准。
薛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委托支付函仅能证明向孟某转款的事实,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但不能证明该笔转账系借款、还款、投资还是其他业务往来,也无法证明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薛某提交的转账凭证标注为“往来款”,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
薛某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理解不恰当,认为只要有转账记录即可证明双方借贷事实成立,实则不然,在适用该条款时应当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规则与证明标准,综合考虑其他事实与证据。
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都应留存借贷关系产生时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转账时注明该笔借款的具体用途,必要时出具借条,这能极大地保障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