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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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隔辈亲不可越位

【案情回顾】

戈老汉儿子戈某与赵某同居期间生育一儿一女,子女自出生后跟随父母一起生活。戈某因意外去世后,赵某将子女带至娘家生活,并转至附近学校就读。在此期间,戈老汉将思念之情寄托在孙子、孙女身上,多次到学校探望孙子、孙女,并给两个孩子写信、购买词典、支付培训费等。后戈老汉称探望受阻,遂将儿媳妇赵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赵某的监护人资格,孙子、孙女由戈老汉和老伴抚养。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案中,赵某自子女出生后,一直将其带在身边生活,亲自陪伴、教育两个孩子成长,尽到了母亲的责任,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故判决驳回戈老汉的申请。虽然法院未支持戈老汉的诉请,然因戈某去世,戈老汉将孙子、孙女视作精神上的寄托和亲情的延续,承办法官仍努力劝解戈老汉解开心结,和赵某共同努力,为两个孩子提供温暖的成长环境。

俗话说,隔辈亲,亲又亲。但亲情的“扩张”“越位”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母亲赵某是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抚养和教育子女不仅是赵某应尽的义务也是赵某的权利。若孩子长期与母亲分离,势必会影响其身心的健康成长。该案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母亲与孩子之间的血脉亲情,依法确认由母亲行使监护权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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