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丁某与陈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面对生活中的琐事,因性格差异感情逐渐产生裂痕。2013年8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陈某负气出门,妻子丁某一人在家情绪激动,从自家5楼窗户跳下,坠地造成伤残。经鉴定,丁某属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生完全性护理依赖,依赖程度属一级。丁某生活不能自理后,陈某避之不及,不仅将丁某送回其父母家中,把照顾妻子的责任全部推给年过七旬的岳父、岳母,拒绝接丁某回家,也没有为丁某治疗康复支付过分文费用。丁某的生活起居完全依赖其父母的照顾,丁某无奈之下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生活费。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与原告丁某虽然自2013年3月开始分居,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均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丁某从5楼坠落,经鉴定为二级伤残,终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终生完全性护理依赖,陈某作为其丈夫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保障丁某生活正常维持,丁某要求陈某支付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夫妻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和精神上相互慰藉的义务。这种义务既是权利也是责任,任何一方都有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本案中,丁某与陈某虽然因性格差异和生活琐事导致感情破裂,但婚姻关系并未正式解除,因此双方依然负有扶养对方的法律义务。
民法典明确规定,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作为丈夫的陈某身体健康,有完全劳动能力,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其要求妻子丁某承担扶养义务,于法无据,其主张自然不应得到支持。
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之间的扶养通常是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觉履行的。当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