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期间祭奠先人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但在现实中,因已故亲人缅怀祭扫等产生的祭奠权纠纷时有发生。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明确了逝者的人格权益,从遗体、骨灰、名誉等方面予以全方位保护。同时,又因逝者的人格权还关乎其近亲属乃至社会的利益与情感,因此该法还以“其他人格权益”的概括说法明确了自然人祭奠权益等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谁享有祭奠权
【案情回顾】
孙女士和唐先生是一对再婚夫妻,婚后10多年来建立了深厚感情,但唐先生的三个儿女却一直不愿接受孙女士。2024年中秋节后,唐先生去外地探望小儿子期间不幸突发心梗离世。在未告知孙女士的情况下,几个儿女将父亲的遗体就地火化安葬。孙女士得知噩耗后十分悲伤,更让她痛楚的是不知骨灰安葬地点而无处悼念亡夫。悲愤之余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名继子女返还骨灰,并不得妨碍其祭奠的权利。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祭奠权是指公民基于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或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祭奠、悼念的权利。祭奠权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所列举的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但因包含了权利人对逝者的哀思、怀念等精神利益,故其属于该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关于祭奠权益的主体,在尊重传统礼法习俗并参照遗产继承中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享有祭奠权的人主要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本案中,孙女士享有知悉丈夫病危、去世以及决定骨灰安置等权利,被告的做法明显有违善良风俗,故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和人之常情。
祭奠权包括哪些内容
【案情回顾】
2024年清明节,当刘女士来到前夫的墓地祭扫时,惊讶地发现墓碑上自己的名字已经消失。原来,在丈夫去世两年后,刘女士再次找到了共度余生的伴侣,可儿子坚决反对母亲再婚。在阻拦无效的情况下,儿子在父亲的墓碑上抹去其母名字,为的是“让她永远在父亲面前消失”。刘女士愤而起诉儿子,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将其父墓碑重立,原告姓名为立碑人之一。
【法官释法】
祭奠权作为基于传统社会公德而产生的一种人格权利,内涵丰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按照与逝者关系亲疏远近的强度,可以将祭奠权的内容划分为两种:一是对身份关系要求较高的,包括最后见面权、遗体处分权、墓碑署名权、墓穴选择权、丧葬事项决定权等;二是对身份关系要求较低的,包括去世信息知悉权、参加祭奠活动权等。关于墓碑署名权,按照传统殡葬礼仪,逝者墓碑应当由其后辈直系子孙及其配偶敬立,以体现后人对逝去长辈的孝道和追思。墓碑不仅是死者安葬地的标志,也是承载亲属哀思的纪念物。一方面,墓碑包含了立碑者对死者的追思和缅怀,通过立碑、进行各种祭奠活动来表达对先人的哀痛、悼念;另一方面,在墓碑上雕刻姓名者均与逝者有着特定的身份关系,通常是按照长幼顺序进行排列,起着长久、持续的公示效果。如果将雕刻后的名字去除,无疑表明了相关亲属对当事人的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刘女士的署名权因符合固有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