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部分人员,初次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不得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现对《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主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财政部 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社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29号)。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补贴对象、申请条件、补贴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一)补贴对象。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列人员: 1.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3.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返乡农民工; 5.退役军人。 (二)申请条件。上述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 2.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3.返乡农民工或退役军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在乡镇及乡镇以下。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补贴标准。初次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符合条件人员只能申领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四)申请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户口簿及外出务工证明,退役军人退出现役证或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合同; 5.以下任意一项正常运营证明,创办企业的包括支付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纳税或免税凭证,个体经营的包括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体工商户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或其他银行卡账号。 对可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核实或依托相关部门共享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五)办理流程。符合条件人员可通过吉林就业创业网,也可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按下列流程办理: 1.受理审核。地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及提交材料进行核查。 2.公示复核。对核查通过人员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在《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电子专用章,并按季汇总生成《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3.拨付资金。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